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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 分类:关于我们
  • 发布时间:2020-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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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焊机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焊机分会(简称:本分会)的英文名称为“WELDING MACHINE SOCIETY OF CEEIA”,英文缩写为WMS。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电焊机产品制造相关的单位、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院校、集成、认证、检测、销售、咨询服务等单位,经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简称:中电协)批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职能。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焊机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电协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遵循中电协章程,接受中电协的领导和监督。在中电协授权范围内,按照中电协统一工作部署,结合电焊机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秘书处依托单位:成都三方电气有限公司。本分会秘书处通讯地址:成都市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区航天路24号,邮编:61005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与鉴定、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向会员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传递相关信息;

(二)调研收集和分析国内外行业情况,组织开展行业的统计及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或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并推进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推进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收集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质量诚信报告,推动和组织会员开展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活动,组织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鉴定,推进实施电焊机产品的品牌战略;

(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

(八)推进行业科技创新,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鉴定,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推动高效节能、低碳环保技术的应用和产品研发,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一)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和税收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四)协助中电协组织境内外技术交流和产品展览;

(十五)接受政府、中电协及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只设单位会员,参加本分会活动的会员均为中电协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分会和中电协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分会和中电协备案,其会员资格也会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电焊机产品制造相关的单位、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院校、集成、认证、检测、销售、咨询服务等单位,在遵守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前提下,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入会申请登记表”;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简介,均加盖公章,报本分会备案;

(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入会申请登记表”通过分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分会秘书长签字,并加盖分会公章报中电协备案;

(三)分会秘书处出具本分会“入会通知书”文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四)中电协颁发统一印制编号的会员证书,本分会通过审批之日为入会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中电协和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电协和本分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中电协和本分会举办的活动,优先获得有关信息、资料及服务,并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事宜、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或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执行中电协和本分会有关决议,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组织的活动,并努力完成中电协和本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时、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会费在每年的5月30日之前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在批准入会日的十日内缴纳会费。对理事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分会报中电协核准后,取消相应资格,并在分会中公布。

会费标准:

1. 会员单位:3000元

2. 理事单位:3000元

3. 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

4. 理事长单位:6000元

(四)接受本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分会对涉及与本会员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

(五)为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协调性,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六)生产制造企业按规定格式,每年按时向本分会上报本企业的年度统计报表。

(七)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分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即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劝退直至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中电协和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在不超过本届理事总额前提下,可作10%的理事调整;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经理事会决定,可以进行调整。理事名额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分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审议理事的变更;

(六)决定本分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决定分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办公会,由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正副理事长名额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正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分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分会可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不占用理事名额,无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相关文件;

(五)必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三)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的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若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参加理事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以及其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由中电协财务统一管理,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二)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四)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劳务费用和兼职人员的补贴等;

(五)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行业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其他正当支出

第三十条 会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收缴,分会秘书处按照第十一条(三)规定的会费标准收缴会费。会费纳入中电协统一管理。由中电协财务部门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会费发票。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收支由中电协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会秘书处仅记录资金收支流水账,年末由中电协财务出具本分会年度财务情况表。秘书处每年向分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报告年度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分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期间,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报告汇总的资金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资产属于中电协。中电协负责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分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定期清查,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分会除会费、捐赠等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属于纳税收入,需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严格执行中电协预算管理规定,本分会业务活动支出的报销严格执行中电协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分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和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修订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中电协,经中电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电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由中电协和本分会理事长办公会成员共同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经中电协理事会通过后,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中电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经2019年 9 月 23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内容如发生与中电协章程相违背,以中电协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自中电协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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